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2016年10月28日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新闻发布会现场
2016年12月21日上午,召开《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臧连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章勤惠、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邦杰、城建环资工委主任郭奇出席发布会。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臧连明在会上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特色。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7月22日,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成立“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10月成立了“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这表明,我市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三个领域,可以根据自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管理和解决。而我市环境保护社会关注度高,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其中的热点之一,我市属重度缺水性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890立方米,是全国人均水平的42%,全省人均水平的74%。《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和补偿制度及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制以促进我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增进人民福祉。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章勤惠介绍《条例》颁布实施对于我市法治建设的意义。《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实体地方性法规,在我市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我市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政府立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制度保障,通过立法,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使政府权利运行更加规范、城市管理措施更加有效、社会各界参与更加广泛。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邦杰在会上发言:市五届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标志着滁州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这是我市地方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环保事业发展、环保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市环保局将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城建环资工委主任郭奇表示将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条例》落地见效,通过三个环节的重点监督,将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监督情况,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形成监督决议,提交市人民政府督办,全力推进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让市民喝上放心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