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标志着我市首部地方实体性法规诞生,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 饮用水水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繁荣稳定。近年来,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市委、市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为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制保障。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相关部门起草了《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初稿。2016年3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4月和6月,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10月9日,《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共30条,从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职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确立及监督管理、构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多维度构建饮用水水源保护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