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丈夫2008年结婚。婚后的2009年,我丈夫所在的企业改制,获得工龄买断费用十万元。现在我与丈夫都同意离婚,所生育的孩子由我抚养。但就工龄买断的十万元,我丈夫不愿意拿出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此,我们协议离婚不成,目前已经起诉至法院。请问,法院会判决该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工龄买断费比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原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个人财产。理由是:工龄买断费是企业对职工过去的贡献和将来的生活保障费用作出的一次性补偿,是针对个人的,且工龄买断具有养老补偿的性质,也具有个人性质,故认定为个人财产。
所以,如果法院判决,该工龄买断费用将作为您丈夫的个人财产处理,建议您与丈夫协商解决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解答律师: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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