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村里分给天长农民李某一块2.12亩的土地。先前,这块土地一直是亲戚朱某家在耕种,碍于亲戚情面,土地分给李某后,李某并没有索要。五年后,两家因琐事闹矛盾,亲戚变成了仇人。亲情破裂后,李某强行索要村里分给自己的2.12亩土地,被朱某告上法庭。
日前,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李某没及时变更土地承包权证,持证的朱某享有合法经营权,判决李某败诉。
土地亲戚耕种 15年后两家起纷争
在天长市大通镇冯安村,李某和朱某不仅是亲戚关系,两家关系一直也很好。
大通镇冯安村有一个土地分配的“土政策”:根据各家情况,奉行土地“三年一小调整,五年一大调整”。2001年,村民小组会议根据李某家实际情况,按照土地调整的“土政策”,分给他2.12亩土地。由于这块土地原来是朱某家在耕种,因为种地效益也不高,碍于亲戚情面,李某没有索要,也没有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不料15年后,两家因一些琐事,产生了矛盾,矛盾进而升级。李某以2001年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为由,要将原先朱某耕作的2.12亩承包地拿回耕种。当地镇、村两级进行协调,两家各有说法,没能形成统一认识。朱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支持拥权证方诉求
庭审中,李某认为土地是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将这块2.12亩土地分给自己的,他才是这块土地的“主人”。朱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期为30年,在承包期内不再调整,他一直耕种这块土地,现在被李某强行抢去耕种,李某应该归还土地。
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应当在村民小组会议后,及时办理该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到目前为止一直未办,故对该地无合法承包经营权。朱某对该争议地持有《天长市农村耕地承包(租)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该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据此,判决李某败诉,返还耕地。
法官说法:法律保护承包方权益
“法律保护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法官介绍,在土地承包活动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重要凭证,就是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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