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产公司的法人代表,不仅向其他股东隐瞒事实,且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在售房产对外抵押。记者日前从警方获悉,琅琊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特大职务侵占案件。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抵押借款总金额高达5250余万元,并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目前,案件已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报案: 法人代表未经同意 对外抵押在售房产 2015年3月23日,作为滁城某小区承包方的某某房产公司的几名股东,急匆匆赶到琅琊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几名股东称,该房产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在其任职期间,向其他股东隐瞒事实,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在售房产对外抵押。股东们清算账目后发现,陈某抵押价款总金额高达5250余万元,多用于其个人消费和还债等支出。
接到报案后,琅琊警方迅速展开案件侦办工作。警方初步调查获悉,2014年3月7日,该房产公司和陈某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有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甲方同意乙方担任甲方法定代表人且担任甲方总经理。接下来,双方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法人变更备案手续后,3月14日,陈某行使该房产公司法人职权。
警方调查:涉案嫌犯很快到案 承认侵占公司巨款 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办案民警先后查清陈某以其个人名义,在滁州市各家银行开设的账户、个人经营的公司账户、消费记录、其妻等人的银行账户等共计38个账号,并仔细查清资金去向。警方发现,陈某让受害人抵押借款的钱,大部分汇到其个人建行、工行、徽行三个账户上,一小部分汇到其亲属私自开设的皖东银行的公司账户上。
同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被传唤至琅琊公安分局,在大量证据面前,其交代担任该房产公司法人代表期间,私自侵占公司待售房屋抵押的房款5250余万元。
陈某表示,他将这些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500余万元,用于其经营的某公司800余万元,用于偿还所借高利贷利息1200余万元,用于给他人请客送礼消费等200余万元;其余钱款,皆被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购买定远县某房产23套门面房过户费用等项目。
典型案例:两次借款1100万元 用于偿还高额欠款 记者了解到,陈某向一个人抵押借款,最高达到1100万元,且迟迟未能归还。2014年3月18日,陈某和他人签订房地产估价协议,以房产公司在建房产作为抵押,借款800万元,之后,对方扣掉72万元利息后,实际共汇款728万元。这笔钱,被陈某用来还款等支出。8月15日,陈某与此人再次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向其借款30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和借款利息。
“作为房产企业的法人代表,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高达5250余万元,其胆子之大令人瞠目结舌”,民警表示,“陈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已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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