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天佑佛福 于 2016-7-31 18:56 编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开发商已赔偿损坏损失几万元,开发商三人到场.出动两台重型挖掘机,纠集社会闲散混混二十多人,对照以上规定,请地市两级公安自省,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书.
刑事复核申请书 刑事复核请求: 请求对天长市公安局作出的《天公刑复字【2016】6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予以撤销,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就开发商于2015年7月6日夜纠集聚众公然对仁和供销社东大院职工住房强拆造成巨大财物毁坏灭失予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仁和供销社东大院开发商有孙姓等三人领头,动用两台重型挖掘铲车,纠集一帮社会闲散混混二十多人,在2015年7月6日夜对十余户职工住房及仓库办公室进行了强拆,第二天,六排数十间房屋就夷为平地,屋内家具物品全部毁坏灭失,职工周XX家中摩托车也未能幸免,废墟外表看全无迹象,起底后才见完全报废,赔偿三千元(以补偿名义给的),供销社的账目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毁(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在聚众强拆的当夜,职工董XX在现场被一群混混团团围住,两度报警,派出所都出警到场,警察并没有制止,也没有将双方带到派出所了解处理,事后约10天其中七户报案,列出物品损失清单自估近10万元,在派出所协调下赔偿了数万元,相信这个赔偿数额应该与开发商提供给派出所的室内照片相符,另几户的赔偿数额不详,资料在开发商及供销联社。 天长市公安局对我们的控告报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又以“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为由维持原决定,我们不能接受,也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难道强拆毁坏物品的现场不是犯罪事实?开发商的纠集聚众强拆是明知我们房屋里有家具物品而公然故意为之,因为他们为了逃避每户十几万元的安置补偿费用,此纠集聚众公然强拆损毁的案值巨大,恶意明显,性质恶劣,具有黑社会的手段及背景,受伤害的不仅仅是我们职工,更有那些懵懂无知年少混世的古惑仔,天长之所以有铲事摆平事端的产业链,难道我们的公安不要检讨吗?还要放纵吗?不用惩处吗? 天长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是不是担心牵扯出政府官员啊?从纠集聚众公然强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来看,这不是一个单一案件,它的背后还涉及政府官员渎职及经济犯罪,首先供销联社是策划者,分管市长是知情同意者,开发商是实施者,实施者自然是毁坏财物犯罪故意,策划者是教唆滥用职权,知情同意是玩忽职守。(打包的150万元中用于职工拆迁安置的约100万元一分都没有花,被这帮策划、知情同意及实施者所侵吞) 综上,天长市公安局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财物损毁案值不够巨大?还是强拆者纠集的人数不够众多?又或说这根本不是故意所为?如果说案值无法确定的话,现场还在,做了复原的工作了吗?又或说查不到纠集聚众的混混了,这应该是有人想做保护伞了,警察两度出警,没有这些“名人”线索吗?我们报警时,警察就说了“这些家伙什么钱都能拿”,说的不就是铲事摆平事端的产业链吗? 天长市公安局肩负打击犯罪保社会平安的职责,这明显的犯罪行为岂可放过,社会需要正义,百姓需要安宁,放纵包庇罪犯同样是犯罪。请求滁州市公安局撤销《天公刑复字【2016】6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依法对仁和供销社东大院纠集聚众公然强拆造成巨大财物毁坏灭失这一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予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立案侦查。谢谢! 此致 滁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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