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天佑佛福 于 2016-8-7 17:50 编辑
纪委调查反馈是否“保护伞”? 关于仁和供销社的问题,去年小城有过很多帖子,其中“违规涉法实名举报-纪委监察拒绝受理”反映的相关问题经省巡视组转交天长市纪委办理,历经了10个月终于得到调查的反馈,这纪委到底是为了习主席的“中国梦”在尽责地做着本职工作,还是在充当“保护伞”让习主席的宏愿梦断现实,相信大家会有自己的判断。 一. 关于仁和供销社东大院项目 1.仁和供销社东大院项目从开始的电视广告地址交代不详;到评估655万降标至580万;再到三个竞争者只加了一标,都坐了项目的股东;还有将政策性很强的应该由政府部门或市社处理的事打包150万给开发商这一“权力寻租”的动作;必然性地发生了强拆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2.这一项目涉及违规及犯罪的有三个地方:(1)涉嫌串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从现有的情形看,这三个标准都符合,“涉嫌”串标定性应该没有问题,可纪委没有移交给公安检察部门,纪委你确认没有这个责任吗?自己调查草草结案,弱智的调查人员说了“人家开始是竞争者,后来成为了股东”。(2)权力寻租涉嫌贪污。打包150万给开发商这一“权力寻租”,纪委为什么不予纠正而是放纵任其得逞,让近百万巨额款项落入他们设计的口袋?调查当初刘(女)主任说要收回的,是来自哪里的关系或买通了?(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及涉嫌渎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的规定,从现有的情形看,这两个标准都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定性应该没有问题,可纪委也没有移交给公安检察部门,纪委你再次确认没有这个责任吗?自己调查草草结案,这里的涉嫌渎职犯罪是肯定的,一旦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立案至调查审理,背后的策划主使教唆就会显现,策划主使教唆的将是滥用职权,知晓同意的将是玩忽职守。 二.关于西大楼的退款问题 仁和供销社西大楼被拍卖了124万,仁和镇政府拆迁给了55万,因为竞得人没有建筑资质,难道他不会找合作伙伴啊?市政府就会议结论退回给供销社,把55万也给拿走了,这事没有掰扯清楚,涉及到市政府领导,天长市纪委没有监督权,你纪委没有监督权,你不用向上级反映吗?你就只会明哲保身吗?你纪委都这样懒政,与大气候不相符合啊,全国纪委都像你们这样干活,习主席的“中国梦”能实现吗? 三.还有两个问题没有理会 1.关于违背“征收”及“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问题,是天长市政府没有下征收决定,市社没有采用“净地”出让,这个问题属于发生在天长市政府及下一届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身上,应该属于工作纪律及侵害群众利益,请求巡视组查清问题,还利于民。 2.建设中的仁和供销社地块,没有完善施工的相关手续,即违章施工,这是市社一系列违章的结果。这个问题属于发生在天长市政府下一届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身上,应该属于工作纪律,请求巡视组查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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