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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滁州凯玛特摊上事了 这个食品的生产日期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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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6-7-19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本帖最后由 zero鱼 于 2016-7-19 08:38 编辑

    当事人:滁州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号金鹏99城市广场


    邮编:239000


    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3411000000102201   组织机构代码号:32281881-7   法定代表人:吴昌珍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滁州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巧克力脆米、红豆巧克力脆米和巧克力酱味麦炫炫蛋巧克力制品,是2016年2月16日由滁州家美商贸有限公司供货,每个品种各进货1盒,共进3盒(216个/盒),销售438个,购进价**元/个,销售价**元/个,货值金额4406.4元,违法所得788.4元,我局扣押未销售的210个。你公司销售的绿豆巧克力脆米、红豆巧克力脆米和巧克力酱味麦的包装上除肉眼能看见标注生产日期:20150301外,同时还在不同位置清晰标注2015/11/03。你公司不能提供购进该批次巧克力制品的票、证及检验报告,但否认对其所售的巧克力制品生产日期进行任何的改动。执法人员对滁州家美商贸有限公司供货人朱付林进行调查,朱付林承认标注的“2015/11/03”生产日期是在公司仓库改动,先用香蕉水将原来的生产日期“20150301”擦掉,再用日期戳加盖上去的。随后,我局向广东省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关于协查“炫炫蛋”巧克力制品生产日期标注的函》(滁)食药监协函〔2016〕2号,汕头市金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汕金食药稽函(2016)14号称:汕头市麦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生产日期一律标注在标签标识一边的下角的生产日期旁边,协查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非该公司标注。2016年5月9日现场检查时对库存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巧克力制品进行了登记保存,期满后进行扣押,5月10日你公司已将召回公告张贴在收银口处。5月15日经批准,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滁州家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生产日期的案件将另行立案查处。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销售炫炫蛋巧克力制品的数量、价格,未查验购进食品的票、证等事实;《营业执照》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食品流通许可证》1份、《委托书》1份、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息、销售资质的情况;照片9张、《滁州佳美商贸商品验收单》1份、滁州佳美商贸商供货人身份证1份、《协查函》和《复函》各1份,是证明你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三)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本局对该案进行进行集体讨论后,于2016年6月22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滁)食药监食罚告〔2016〕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滁)食药监食听告〔2016〕3号《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给予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788.4元;3.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210个;4.处50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滁州市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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