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的最高职称为副高级、小学教师的最高职称为中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独立进行,今年起,这一在我市执行了30年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模式将成为历史。记者从市教体局人师科获悉,近日,《滁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出台,原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其中规定中小学教师今后也能评“正高级”。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执行
据介绍,此次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据悉,此次职称制度改革评价标准,将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一线经历,对特别优秀的教师、长期在教学一线的教师、乡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此次改革建立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职称过渡工作预计7月中旬完成
据了解,凡在实施范围内,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将按要求进行过渡。
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人员,已取得的资格予以保留,按照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目前,我市各地各校正在开展教师职称评定过渡工作,预计此项工作7月中旬完成。
教师正高级数占总量0.25‰
虽然,中小学教师通向正高的门打开了,但目前人数还不多。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首次评审数量控制在全市教师总量的0.25‰以内;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100人(含)以下的按1名推荐,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全市现有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总量的1.5%以内,各县(市、区)具体数额依照省规定比例由市确定;其他级别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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