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2016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 去:
蔡锦洲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邰晓梅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任 命:
周 冰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16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王光前的市监察局局长职务;
郑有保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王 强为市监察局局长;
杨文萍为市财政局局长;
刘邦杰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2016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 去:
胡爱军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杨 洲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潘青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宁长江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孙 斌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周海燕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杨 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万 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 命:
苏 勇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俞 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王 沁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冯 春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万 杰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周海燕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杨 达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克勇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于接受蔡锦洲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已到退休年龄,蔡锦洲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蔡锦洲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蔡锦洲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辞职人员名单
(2016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批准辞职:
周寿忠辞去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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