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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皖版新消法热点话题:滁州人有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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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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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迄今为止已历经12年未修改过,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消费维权新形势、新常态的需要,同时也为了与新修订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应,弥补其实施近两年来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2016年2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出台该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昨日,记者采访了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唐凤阳秘书长,为您全面解读新《条例》的热点话题。
运营商提供月度不清零服务
小李的手机资费套餐每月包含1G流量,大多数时候当月都有剩余。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李可以选择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
解读:近年来,通信领域侵害消费权益的问题备受关注,新修订的《条例》对此侵权行为做出规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在消费者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讯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于未经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的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门面歇业须提前30日告知
小李在小区门口一家理发店花费200元办理了一张充值卡,每次消费可以刷卡结算,而且优惠力度很大。就在小李刚办好卡没几天,理发店却关门了,老板也不知去向。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此有了明确的规范,商家门面歇业应当提前30日告知,并且有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解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能正常经营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此外,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无据可查的问题,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于经营者违约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经营者不得拒绝。


签合同前反悔,开发商应返还预收款
小李准备买新房,缴纳了1万元预付款后,成为某楼盘的VIP会员,在开盘时可以享受优惠。后来,小李发现该楼盘学区不好,不打算购买该楼盘,小李担心预付款还能索要回来吗?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李可以向开发商全额索要预付款。


解读: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开发商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在15日内做出是否继续购买的答复。


商品维修超过20天应退货或者更换
小李花1000多元买了一个品牌电饭锅,刚使用没几天,就出现了电饭锅不能正常工作的问题,送去维修,20多天都没修好。小李想知道,花费不菲买来的电饭锅,能退换吗?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商品维修超过20天,商家应退货或者更换。


解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的包修理期限不少于30日,对于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条例》对于维修时限也予以明确规定,商品修理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完成修理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或者更换。


未经同意,医院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小李因病毒感染,身体私密部位生了难以言说的病情,同事去医院看望时,从医生处了解到小李的病情,单位内对小李生活作风有问题的传言散播开来,有苦说不出,小李为此很苦恼。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未经小李同意,医院不得公开病情,以保护隐私。


解读:在新《条例》中,患者的隐私权也得到了保护。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


网购商品必须3日内发货
小李在某购物网站上买了一张沙发,在发货时间上,客服声称因商品畅销,需要等一两天才能发货。小李订购了之后,等了四五天还没给发货。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商家的这种一拖再拖的发货行为进行了规范,网购商品须3日内发货。


解读: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质量、性能、规则与广告内相符,并在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未承诺发货时限的,应当自消费者确认购买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交寄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不得收取押金
小李家里购买了有线电视服务,在缴纳费用时,被告知需要缴纳一笔押金。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此有了明确规定,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不得收取押金。


解读: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


强迫购物最高面临10万元的罚款
小李在旅游途中,导游安排逛黄金饰品店,小李感觉价格高了,就没有购买,在饰品店门口被几名大汉拦了下来,被告知不购买黄金饰品不让走。无奈,小李只好花费千元购买了一件黄金小饰品。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于强迫消费者购物的商家,最高可面临10万元的罚款。


解读: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今后,对于强迫消费者购物的商家,最高可面临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责令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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