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活动:5 次 组织活动:0 次 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9-1-7 0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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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07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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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棒底下出孝子”、“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从3月1日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正式实施,这些传统的家庭观念需要转变,不然就可能涉及违法。作为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它的出现也打破了几千年“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维。《反家暴法》不但对家暴加以清晰界定,同时还对家暴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将未婚同居关系列入保护范围,以及将社区、学校等部门的监督责任义务化,成为《反家暴法》的亮点。
漫画:还击
新法亮剑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案例一:滁城的刘女士结婚四年多,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和丈夫发生口角。2014年,因为孩子问题二人又发生口角,丈夫一气之下对她拳打脚踢。这已经不是刘女士第一次被丈夫施暴了,之前也被打过两三次,考虑到双方父母,以及两人的面子,刘女士都是忍受了。这一次刘女士决心不再忍受了,准备让警察把丈夫带走教训一下。拨打了110后,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家中,对丈夫批评教育一番后,就准备撤离。刘女士强烈要求民警将丈夫带走,但民警劝说是家务事,况且也没明显伤痕,如果刘女士强烈要求带走丈夫,需要提供伤情鉴定。无奈,刘女士只好又一次忍了下来。
从本月起,随着《反家暴法》的实施,像刘女士这样的有苦说不出的窘况将成为历史。《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做出明确的阐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中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琅琊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唐慧法官介绍,《反家暴法》的出台,是对父母打孩子、丈夫打妻子等习以为常的家庭观念一次颠覆。在唐慧法官近几年接触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不少都有家暴的影子。
唐慧法官介绍,《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阐述,意味着家暴不仅局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也在家暴范畴。另外,传统概念认为的家暴是男打女,从新法来看,女打男也属于家庭暴力。
遭遇家暴 受害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二:张先生家有一个8岁的儿子,孩子平时淘气,妻子脾气暴躁,心情不好时,经常动手打孩子。张先生和妻子沟通很多次,为此还将岳父岳母搬来,虽然教育阵势强大,但一旦妻子脾气上来,还是对孩子一顿暴打。张先生为此还请社区的工作人员上门给她讲道理,但是几次下来,社区也不愿意干涉他们家庭内部矛盾。没办法,张先生本打算将孩子送往外地老家,遭到妻子强烈反对。打归打,骂归骂,妻子平时还是很疼孩子的。
《反家暴法》实施后,像张先生儿子这样的家暴受害对象,该向谁求助呢?
《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暴法》中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反家暴法》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琅琊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法官唐慧介绍,《反家暴法》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来讲,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反家暴法》里实实在在的“干货”。
监管强制化 学校、社区等监管不力将追责
案例三:2013年10月,在滁城南谯路与清流路交叉口,一名男子对一女子大打出手,拽着头发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引发不少路人围观。后来,一名围观男子看不下去,阻止男子施暴,男子声称他们是夫妻关系,不关别人事。在多名围观路人的劝说下,男子才罢手,扬长而去。据挨打的女子介绍,夫妻二人因家庭原因发生争执,没想到丈夫却在大街上对她动手。在路人的一番安慰后,女子也离开了现场。
“老子打儿子”行为,被认为是家庭教育的一种观念,从而有了“棍子底下出孝子”的说法;“丈夫打妻子”,长期以来大家认为是两口子的家务事,最多规劝几句。《反家暴法》的实施,明确了家暴行为的监管单位。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法还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琅琊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法官唐慧介绍,新法不但明确了监管部门,同时还将监管责任强制化,作为一种监管义务写进法条,这增强了《反家暴法》的实用性,也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对受害人的保护作用。
法官提醒 反对家暴,需要受害者主动作为
“虽然对家暴行为出台了法律,也明确了监管部门,但家暴行为的私密性特点,决定了反家暴需要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唐慧法官介绍,不少存在家暴的家庭中,施暴者开始时如果不能受到应有地惩罚,受惯性思维影响,就会有第二第三次。
唐慧法官介绍,反家暴虽然有了法律依据,但实际中反对家暴仍然面临两大障碍。一种是传统观念地束缚,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家暴行为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另外,由于家暴多发生在家庭等私密空间,不“发酵”到一定程度,外人很难知道,再加上不少受害者碍于面子,以及“家丑不外扬”的观念,因此很难及时对施暴者进行劝诫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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