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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我的地盘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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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你的个人信息外泄了吗  省政协委员、黄山市政协副主席汪潇溪说,所谓个人信息,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的信息总和,包括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信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伴随网络交易等新型消费方式的兴起而逐渐显露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但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专门立法,我国在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哪些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应该由什么机构给予制裁等方面尚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当前,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元,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越来越多样,泄露个人信息的责任主体越来越隐蔽,个人信息泄露肆掠横行,从信息搜集到共享,甚至网络数据库的整合都已经形成了黑色产业链,五花八门的垃圾短信、商品促销信息让消费者苦不堪言。
  省政协赴合肥、滁州专题调研组也就新型消费纠纷的主要形态及其问题指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突出:“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极具商业价值,侵犯个人信息权的现象比较突出。 ”在信息收集阶段,有些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与交易无关的个人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将个人信息设置为必填项目,未经同意或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在信息处理阶段,很多商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多个商家联合起来进行互换、共享;有些商家为了营销,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未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手段,导致消费者信息外泄。在信息使用阶段,侵扰消费者的生活安宁权,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使消费者不堪其扰;有些通讯平台疏于监管,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尚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
  谁为我们的个人信息提供了保护
  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人士指出,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个人信息保护权及监督权等十项权利,其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是修改后的《消法》对消费者权利规定的重大突破。
  汪潇溪也说,《消法》规定得很明确,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规定得非常严格,这算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
  但省高院的这位人士也说,由于《消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多为宣示性的条款,较为概括、原则,我省在修订《条例》时,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参加了省政协赴合肥、滁州专题调研的一位省政协委员也说,修订后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应该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和使用方式如何统一规定、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丢失责任如何明确、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
  让大家都为个人信息负责
  省政协委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喻荣虎认为,要让大家都为个人信息负责,着重要促使经营者规范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他为此建议,在我省消保条例修订中,进一步细化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从法律制度层面,为消费者营造保护个人信息的法治环境。一是应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二是应增加关于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事前防范性规定,三是应进一步落实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四是进一步细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五是应进一步强化相关行政主体的协助职责。
  省高院的同志也建议,要在修改后的《条例》中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使用的知情权、选择权、利用限制权、收益权和安全保障权。 ”同时,吸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广东的做法值得借鉴
  广东省建立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赔偿制度。商业机构和个人在收集当事人个人信息之前必须征得同意并说明用途,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使用者和泄露者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建立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明确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的具体赔偿标准。未经消费者同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通信平台停止发送。通信平台不能提供发送方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通信平台要求赔偿。
  阜南县村村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点,为基层群众开展法律维权知识培训,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为基层群众进行维权权益。
  背景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该修改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在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方面,新《消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作了规定。
  声音
  草案第十三条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但现实中消费者不希望被他人知悉的信息难以为列举式规定所涵盖,因此建议规定为:“……包括按照通常的社会公序良俗消费者不希望公开的信息”。
  ——民盟安徽省委会
  建议在修订《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时,既要立足于消费者维权的现实需要,又要立足于条文内容的现实可操作性,在衔接《消法》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创新我省相关法律制度,为消费营造保护个人信息的良好法治环境。
  ——省政协委员、黄山市政协副主席、民建黄山市委主委汪潇溪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村所所长夏南生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村所消费者保护工作主管周璇
  目前,无论是新《消法》,还是我省消保条例修订草案,更多的是侧重于,通过事后的惩罚来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对经营者或其他义务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措施、制度措施、补救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缺乏详细规定,疏于事前预防。这些规定的缺乏,直接导致消费者只有在其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后才能采取维权行动,这不利于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
  ——省政协委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喻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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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4-8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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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6-2-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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