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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实施意见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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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安徽出台实施意见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2016-01-20 07:47 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讯(记者 朱赟)近日,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与保障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构建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长效机制,推动交流轮岗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意见》提出,现阶段县(区)域重点推动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城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校长教师向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
    《意见》要求,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教师,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6年及以上者均应交流轮岗;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名师和特级教师等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20%。
    根据《意见》,交流轮岗方式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紧缺学科教师走教等多种形式开展。
    为了提高交流轮岗实效,《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与交流轮岗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和激励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在任职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时,有异校交流工作经历和业绩优先考虑。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须有2年以上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校长、教师将将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制度、解决居住问题及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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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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