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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异物受损 公路管理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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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6-1-1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眼下,随着我国各类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拥有速度快、路况好等特点的高速公路,在出行时受到人们的青睐。可是在高速路上行驶时,要是因废旧轮胎等异物,引发单方交通事故,谁该为事故买单呢?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以没尽到相关管理义务为由,依法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相应责任。
    高速公路行驶
    汽车撞轮胎皮引发事故
    2014年10月13日,常州某公司员工小董,驾驶公司一辆轿车,行驶在宁洛高速公路上。
    当车辆行驶到来安境内时,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截废旧的轮胎皮,小董躲闪不及撞了上去,导致车辆受损。事后,交警认定小董因观察不仔细,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辆维修费加上拖车费,一共花费5000元。轿车投保的常州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该笔费用。
    车辆得到了维修,保险公司依据合约买了单,本以为事件到此结束,一场诉讼却悄然开启。
    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状告高速管理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谁是这个第三者呢?
    2015年8月,车辆投保的常州某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宁洛高速该路段管理方——安徽某公司告上法庭。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该保险公司认为,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安徽某公司应当对高速公路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在该高速公路上没有危及车辆安全行驶的异物,以保护车辆的安全通行。但安徽某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其保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安徽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常州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安徽某公司承担其垫付的5000元保险赔偿款。
    安徽某公司辩称,依据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无权向其追偿。
    法院判决
    未尽相关义务,高速管理方担责70%
    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解决驾驶员有无违章过错的问题,并未涉及公路管理方的原因及责任。
    安徽某公司作为该高速公路路段管理方,其与投保的事故车辆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安徽某公司理应在巡视和清扫公路过程中,及时发现道路上的破损轮胎,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尽快清除,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保障车辆安全通行。但是该公司没有尽到相关管理义务,导致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驾驶员亦存在驾驶不谨慎过错,应适当减轻安徽某公司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安徽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给付常州某保险公司3500元保险赔偿款。
    法官提醒
    遇到类似事故要拍照取证
    在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事件,大家该怎么维护合法权益呢?
    主审法官马海清介绍,遇到类似事件,从有利于诉讼以保护合法权益来说,公民首先要保存证据。可以利用手机拍取事故现场异物画面,拨打报警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前来受理,并且将情况向交警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介绍清楚。法官提醒,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员要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从而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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