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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法庭相见 只因索要恋爱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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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恋爱时,为对方花钱心甘情愿,分手后,却要分得清清楚楚。家住天长的小丹和小林都是90后,谈恋爱两年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两人分手。然而在恋爱期间,小林花去了10多万元,还买了项链送给小丹。现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小丹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铜城法庭调解了这件纠纷。


调解过程中,小林的父母情绪十分激动,坚持说小丹花了自家的钱,还不跟小林结婚,要求小丹赔偿。小丹说钱大部分是小林花掉的,自己有工资,没有花小林的钱。法官了解案情后,首先找到小林,“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请吃饭、购买衣物等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能证明是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受赠人依法获得,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随后,法官也对小丹进行了教育,“小林家买项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当结婚目的未达到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实现,你应当返还。”


经过法官的一番解释和教育,两人最终达成协议,小丹退还小林项链和230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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