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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价格的通知
2015-12-21 10:52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理顺市、县两级公立医院诊察费比价关系,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医改办关于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价格的指导意见》(皖价医〔2015〕97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诊察费比价关系
县级公立医院要与市属医院诊察费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体现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价格,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二、合理确定诊察费价格
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按不高于市属医院诊察费标准核定,其中普通门诊诊察费每人次5元;专家(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每人次10元;住院诊察费每床日15元;中医辨证论治在西医诊察费基础上相应上浮2元。
三、设立和保留方便门诊
县级公立医院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和保留方便门诊每人次1元,以方便患者就医。
四、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诊察费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要在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五、有关要求
各医改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明确职责。医疗机构要确保门诊质量,依法明码标价;医保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公立医院改革精神,确保在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价格、卫计委、人社部门要及时跟踪督查,协同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价格规定一律废止。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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