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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全国交通安全日:远离“危险驾驶”,别做“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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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5-12-2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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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因严重交通违法被取消驾驶员资格的市民,在排队等待参加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

        今天是12月2日,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交通安全日”。为进一步倡导市民养成文明出行的习惯,今天上午,全市各地均以“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举办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醉驾、闯红灯、超速、超员等,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刑律,涉嫌危险驾驶罪”,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对于各类危险驾驶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酒驾、超载等危险驾车行为入刑是今年宣传的重要内容。

        梳理近年来我市境内多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以提醒各位车主,开车过程中请远离“危险驾驶”,千万别做“马路杀手”。

        醉酒驾车

        典型案例:11月12日晚上,陈某驾驶摩托车在滁城上海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撞到人行道电线杆上,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后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11月17日下午,滁城同乐路的滁州市政府北门路段,李某驾驶摩托车发生自摔,头破血流不幸身亡。后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61mg/100ml。 

        交警释法: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闯红灯

        典型案例:2014年7月4日下午15时09分许,滁城丰乐大道滁州学院门前,一名老太太正常过马路。就在这时,一辆三轮车快速驶来,闯红灯撞上老太太。后经医院诊断,老太太肋骨、腿部等多处骨折。

        交警释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根据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闯红灯将被记6分、罚款100元。

        无证驾驶

        典型案例:今年6月16日中午,凤阳县合蚌路与东南外环路交叉路口,一辆接送中考师生的大客车,不幸翻车。事故造成1名学生死亡和5名学生受伤。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发现,驾驶员郑某竟然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释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不礼让斑马线

        典型案例:2013年7月6日下午,滁城请流路一辆轿车在飞速行驶过程中,将一名正在斑马线上行走的老太太撞倒。目击者称,老太太被轿车撞飞10多米远,伤得不轻,满地鲜血。

        交警释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对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交警将依法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罚款200元,记3分,并且应承担未避让的过错责任。

        违规运输

        典型案例:前不久,一辆挂“豫L”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宁洛高速向河南方向急驶。2时50分许,行至明光段125KM处时,挂车轮胎爆胎,车辆失去控制,冲向停在路边另一辆大货车。交警调查事故原因时发现,“豫L”货车核载47吨,实载62吨,过重负载引发爆胎。

        交警释法: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超速行驶

        典型案例:滁城中都大道与同乐路交叉路口,一辆摩托车在一辆电动三轮车右侧快速行驶,电动三轮车避让不及,被摩托车当场撞翻。剧烈的撞击力,使得两车均摔倒在绿化带中。事故导致乘坐摩托车的女子身受重伤,后不治身亡。交警事后认定,摩托车存在超速等违法行为。

        交警释法: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车辆超员

        典型案例:前不久,宁洛高速公路曹庄收费站,一辆浅绿色大客车由北向南驶入。该车原本打算从ETC快速通道通行,可驾驶员看到路口站着一名执勤交警,立刻改变路线,舍近求远转弯进入人工收费通道。执勤交警见状上前拦截,清点发现该车共载有乘客79人,而行驶证显示核载为49人,超员幅度高达61.2%。

        交警释法: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链接:危险驾驶罪的设立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以下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之前没有设立“危险驾驶罪”时,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等严重交通行为,最严苛的处罚就是“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2010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条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今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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