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活动:0 次 组织活动:0 次 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7-7-4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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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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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养儿为防老,如果长子常年在外打工,两人20多年都没见过面了,还能指望长子养老吗?
凤阳县的赵大爷,现年69岁,长子常年在外打工不说,20多年了也没回家看望过老父,头疼发热进医院更是指望不上。赵大爷一怒之下将长子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日前,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长子自2013年1月份起,每月给付赵大爷生活费200元。
长子在外打工,老父诉讼求赡养
赵大爷现年69岁,一生可谓多灾多难。
在赵大爷不到30岁时,妻子就去世了。留下三个子女。赵大爷含辛茹苦,将三个子女拉扯成人。命运总是捉弄人,唯一的女儿不幸患了精神病。后来,长子赵某某外出打工,留在赵大爷身边的就只有小儿子了。
近年来,随着年事渐高,赵大爷已不能劳作,也不符合低保,生活来源就只能靠家里几亩地的租金过日子。土地租金加上粮补,一年1200元收入,赵大爷生活很拮据,但也能应付下去。但是一旦身体有病,就只能依赖小儿子。
提起长子,赵大爷很难过。转眼间,长子赵某某外出已经20多年,从没回来看望过赵大爷。赵大爷别说指望长子养老了,连面都不能一见。于是赵大爷来到法院状告长子,要求其从2013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200元养老费用。
法院判决:长子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
虽然凤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但庭审时,长子赵某某还是缺席了庭审。
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爷妻子早年去世,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并为此付出了毕生的心血,理应得到子女的孝敬。现他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子女应无条件地对其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使其安享晚年。赵大爷要求长子赵某某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未超出长子应该给付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判决长子赵某某,自2013年1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赵大爷生活费200元,于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各给付一次。
法官说法: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官认为,赡养父母是儿女的责任,外出打工不在家,不能成为子女不赡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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