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半塔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在公路上晾晒稻谷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晒粮农户吴有生赔偿刘强各项损失10万余元。
2015年9月的一天,刘强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载其子刘欢,由天长市向来安县方向行驶,行至省道长山路段时,因吴生在公路右侧晾晒稻谷,刘强骑乘的电动车被迫转入公路左侧,与行至此处张家元驾驶的变形拖拉机相撞 ,致刘强、刘欢受伤 ,两车受损。后刘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强负此起事故同等责任,张家元、吴有生共同负此起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有生占道晾晒稻谷,从事非交通活动,阻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对导致事故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刘强酒后骑乘电动车,逆向行驶,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张家元驾驶车辆采取措施不当,也是导致事故发生又一原因。确定就该起交通事故,刘强承担50%的责任;张家元承担40%责任,吴有生承担10%责任,因张家元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故由保险公司替代张家元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吴有生分别赔偿刘强损失40.80万元、1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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