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活动:1 次 组织活动:0 次 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7-7-28 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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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0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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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琅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与滁州市琅琊区某搅拌站有生意上的纠纷。2014年5月23日,李某、王某夫妇及丁某,将王某的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停放在富邦搅拌站一出料口的门口,挡在该站员工刘某某驾驶的搅拌车车头前,刘某某下车要求李某等人把车开走,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吵,后刘某某故意驾驶搅拌车撞向该凯迪拉克轿车,并将该车推行十余米远,造成该车右侧各部件不同程度损毁。经鉴定,被毁坏轿车的损失价值为724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判处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赔偿原告72480元,并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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