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活动:0 次 组织活动:0 次 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9-1-2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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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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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在定远县城的一家商场内开设一处营业厅,从事电子产品、手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她的丈夫李某逛苏果超市时,发现朱某所在柜台出售的三星9152型手机标价比自家经营的手机店同类型手机的进价都低,便提出购买10部。朱某表示当时无货要等两天,并要求预付100元订金,3天后取货。李某便交了订金。3天后李某去取货未取到,双方产生纠纷。
过了几天,“定远吧”出现了两个帖子,内容为“×××商场卖手机的老板对待员工十分苛刻,而且卖的手机都不是原装正货,大家以后别去那买了!真的!”“还有那个畜牲经常从别的手机店低价购买,然后放到自己店里高价出售!”
帖子发出后,有一天半的时间没几个人到程某的店里买手机,还有人对着她家店面指指点点。程某仔细一打听,原来有人在网上对她家的手机店进行诽谤和诋毁。
程某知道宏图三胞公司在苏果超市定远有限公司设有营业柜台,从事电脑、手机的销售。朱某就在该超市的柜台上班。
程某看了帖子后,认为是宏图三胞公司授意朱某所为,便上门理论。宏图三胞、苏果超市一致将事情往朱某身上推。
朱某承认两个帖子都是他发出的,并向程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以后不再乱造谣,不再发帖乱说话,如果有任何违规,将由法律处理。随后,他将“定远吧”上两个帖子删除。
程某将宏图三胞公司、苏果超市、朱某诉至定远县法院,要求3名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商誉、营业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计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朱某在“定远吧”上发的两个帖子虽没有点出程某姓名,实际上就是针对原告,且带有侮辱性和诽谤性,恶意贬低原告的人格,主观上存在侮辱的故意,客观上也对原告及其经营的手机店的名誉造成了侵害,朱某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朱某虽系宏图三胞公司员工,但没有证据显示其在“定远吧”上发帖子是经公司授意的,故该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苏果超市定远有限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鉴于朱某发帖后不久就进行了删除,并已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朱某在“定远吧”上发帖向程某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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