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教育。实行公示制度。小学招生工作,各小学需将新生入学信息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小学升初中工作,各小学需将采集的小升初学生信息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各初中需将核查后的小升初新生信息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一周。须公布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基教科和监察室电话号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普通高中。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私自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学校自行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违规招生的学校,市教体局将视情削减其招生计划。严禁公办高中擅自跨区域招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严禁借读。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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