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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夫妻”上公堂,愿意竟是“离婚”索要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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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家住来安水口镇的一对90后“小夫妻” 为了彩礼对簿公堂。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水口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

据悉,在二人恋爱期间,小东两次给付女方小王及其父母彩礼款计5万余元,双方于认识半年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最终解除同居关系。小东家人认为二人没有登记结婚,理应退回彩礼。小王家认为二人已举办仪式,且生活一年多的时间,所以拒绝返还彩礼。小东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小王返还彩礼现金5万元。

日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酌定小王及其父母需向小东返还部分彩礼款2万余元。法官提醒:针对彩礼收受者的女性而言,在订立婚约时应谨慎,考虑周全。作为彩礼给予者的男方,亦应多考虑到民间习俗因素,在索取彩礼时,应适当考虑到解除婚约后女性所承受的压力和困难,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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