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村教师公租房只租不售 符合在乡镇无房的在岗教师等条件才可申请;租金标准由各地确定 滁州网讯 我市启动的农村教师公租房不是彻底解决农村教师及其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是针对其执教期间临时性房屋周转而言。因此到底哪些农村教师才能符合申请条件呢?申请到的房屋是否可以出售呢?就此问题,市国土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科相关负责人对该政策进行了解读。 教师集中地 可定向建设
据介绍,申请农村教师公租房项目,要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原则,符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要求;承租农村教师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数量稳定,且保障对象符合规定的要求;未纳入中央资金安排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符合市、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教师住房需求较为集中的地方,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学校或乡镇自有土地,定向建设面向农村教师供应的公租房;需求较为分散的地方,可结合乡镇公租房建设,与农村医疗工作者、科技人员、扶贫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住房问题统筹解决,因地制宜推进。
农村教师公租房 只租不售
据了解,农村教师公租房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的申请与审核程序,房产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入户进行复核,实施动态管理。使用管理应遵循公益性和周转性原则,承租对象凡调离、自动离职和辞职、被解聘或开除、工作期满,或在学校所在地的乡镇已有住房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所承租的公租房。农村教师公租房建成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手续,只租不售。租金标准由当地部门参照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合理确定。
哪些教师可申请公租房?
农村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本辖区内农村教师,非校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在保障农村教师的基础上,如有富余,可调剂给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租赁使用。
农村教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公租房呢?农村中小学(含幼儿园)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在职在岗教职工在当地乡镇无住房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在当地乡镇无住房,在校内住房属D级危房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在当地乡镇无住房,在校内利用闲置校舍居住需撤出的;退休教职工在城区、当地乡镇均无住房,长期居住校内闲置校舍或长期居住的校内住房属D级危房,家庭人均收入较低无力购买或自建住房的。
(记者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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