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的张某某因酒后驾驶两轮机动摩托车,被查酒驾,但其不思悔改我行我素,再次醉酒驾驶被查获。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2月12日晚,来安县交警在自来水厂附近设置酒驾检查点,一辆皖MB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因行驶异常,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驾驶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0mg/110ml,构成醉酒驾驶。随后,张某某交代,其在2014年11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滁州交警查获,并给予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期间,仍醉酒驾驶,属从重处罚情节,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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