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所谓“敏感”案件不给立案,跑腿几次还是因为材料不全不能立案,偶尔不找熟人也不能立案……近几年来,立案难成了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诟病。如何破解立案难的问题呢?昨日上午,琅琊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将于下月起,将立案审查制变为登记制,这也拉开了我市法院系统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的序幕。同时意味着群众投递诉状,法院将不得拒绝接收诉状。 所谓立案登记制,是指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
哪些案件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呢?据介绍,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据悉,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施行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的范围是人民法院主管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另外,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为了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做了一系列工作。琅琊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文员夏恒飞同志介绍,琅琊区法院为落实立案登记制,从思想认识、人员落实、案件分流等方面下手,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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