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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本月“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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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25年磨一剑终出鞘。新环保法2015年1月1日起正式“亮剑”。
    违法排污的行为按日计罚,没有上限;企业违法拘留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环保管理不力,官员当引咎辞职;加强信息公开与民众参与……由于“罚款没有上限,违法排污者有可能面临失去人身自由的惩处”等条款的写入,新环保法被称为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新环保法与之前的环保法有何区别?记者就此采访了滁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

    按日计罚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中备受关注的一大亮点,也是新环保法确立的最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之一。”该负责人说,修改前的环保法是1989年施行的,距今已有25年。以前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罚款上限是100万元,且对一个污染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几十年间,被环保部门罚过100万元的企业屈指可数。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下面的情景:年初,污染企业拿着钱去环保部门,表示这是一年的罚款,一次交够了,环保部门全年都不用来执法了。
    针对环保法律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够的情况,新法予以了修改,也成了最大亮点。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按日计罚,而且上不封顶。也就是说,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按日连续累计处罚,直至企业改正。

    企业违法 主管人员或被拘留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四种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仅是一个方面,对环境违法企业来说,更大的威慑来自刑事责任的规定。该人士向记者介绍,未依法进行环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不正常运行防污措施,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情况,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都属于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有些企业宁愿交罚款也要违法排污,不怕罚票子,但如果限制其人身自由,他就害怕了。”
    区别于以前环保部门只能下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该人士说,一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民众参与 环保公诉大门开启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环保公益诉讼一直以来在全国各地都未解冻,直至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我市环保公益诉讼也是在去年8月28日才出现。该案件是常州一化工企业为节约成本,将300多吨危险废水运到滁州多地偏僻处偷排,造成直接损失近200万元。经滁州警方侦查,环保部门配合,最终将这个倾倒危险废水案的1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8月28日上午,此案在南谯区法院开审。据介绍,我市对于企业环境污染的案件,以前一般都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比如责令整改、罚款、停产等。由于此案件案情严重,被省环保厅列为5起非法倾倒工业危险废物重点案件之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该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是滁州首例环保公诉“官告民”。新环保法把两院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鼓励民众参与环保监督。
    在鼓励市民参与的同时,新环保法也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这方面的工作,我市已经提前启动。”该人士表示,去年4月我市首次推出企业环评信息网上公示制度,市经济开发区21家重点企业首批入列,只要登陆滁州市环保局网站,轻点鼠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等信息一目了然。目前全市正在逐渐普及,这也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知情后,才能更好地参与监督环保工作。

    启动问责 管理缺位引咎辞职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九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新环保法在对违法者动用重罚和限制自由手段的同时,也对执法者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该人士告诉记者,这9种行为包括对环境违法进行包庇的,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未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等行为。这一条款相当于给执法者头上悬了一把利剑,同时地方官员身上的“环境担子”也重了。为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不久前,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修改前的环保法提及追责,只是对违法企业进行追责,而新法则明确,如果发生环境违法案件,需要承担责任的不仅有违法企业,或是渎职的环境部门,甚至还有地方政府。
    新修订的环保法还回答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谁该对环境质量负责。从法律对责任的划定来看,地方政府、企业、环保部门,还有公众都应为环境保护出力。甚至法律还首次写入,“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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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5-16 08:07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5-1-7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合肥
    先把执法队伍建设好再说吧,毛主席说过“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难道以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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