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行车,本应文明驾驶,互相礼让,可是明光市一男子在驾车过程中,却因为一点小争执,就大打出手,打伤他人。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查,今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驾驶货车途经自来桥镇张山村某超市西侧三岔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因会车发生争执,后柳某下车用拳击打杨某的头面部,并将杨某打倒在地。然而,柳某并未停止,他继续用脚踢杨某的胸腹部,致其多处受伤。后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眼部挫伤及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就本案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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