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的赵某某刚从监狱出来不久,不思悔改,“手痒痒”再次干起了偷窃电动车的勾当。日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赵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10月至11月,赵某某先后在全椒县襄河镇图书馆、全椒县人民医院门口窃取他人电动车三辆,共计价值58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赵某某作案工具及电动自行车一辆。另查明,赵某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6年10月12日被全椒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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