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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曝光!事关燃放烟花爆竹!安徽多地明确!2023年即将到来,2023年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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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本帖最后由 此乃民意 于 2022-12-28 11:31 编辑

2023年即将到来关于是否能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安徽多地相继明确

六安市城区继续执行
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微信图片_20221228112748.png
蚌埠:
扩大到市区全面禁放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致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

新修订的《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禁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区中环线内扩大到市区全面禁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还容易酿成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为了“保卫蓝天、美化环境”,共建我们的美丽家园,请广大的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你我做起,告别烟花爆竹,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向广大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出倡议:

一、严格遵守“禁燃”规定,开业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二、积极宣传“禁燃”规定,劝导客户及亲友不买不放烟花爆竹。

三、积极举报在禁放区域内非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12月26日

亳州谯城区
2023年3月31日前全面禁放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至2023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218平方公里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涡阳县:
1月1日-3月31日全县禁放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涡阳县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度在全县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造成污染的烟花爆竹(大盘香)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真源大道向西至星园大道,沿星园大道向北至涡河,沿涡河向东至二桥,由二桥沿S238线向北(天静宫路)再向东(太清路)至集贤路,沿集贤路向南至三桥,由三桥沿涡河向东至铁路桥,沿铁路线向南至真源大道立交桥,形成合围区域】和各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1.国家机关;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9.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10.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11.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举报电话:0558-7530009,报警电话:110。七、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涡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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