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5)皖1103刑初295号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以南检刑附民公诉〔20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祥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被告张祥于2026年3月31日前按照《涉案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3.1-6.3涉及要求完成补种修复;上述期限内未修复的,由张祥承担营造林费用11.2573万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张祥系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大林村三星王组村民组长。2024年7月至11月间,张祥根据村里工作安排,开展耕地恢复工作时,雇佣油锯手、挖掘机驾驶员等擅自砍伐、翻整滁州市皇甫山国有林场长冲营区2林班12小班(小地名:长山岗)所属的林地,造成原有植被等严重破坏。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张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6.23亩,且整体已达到严重毁坏程度。滁州市皇甫山国有林场出具《长冲营林区2林班12小班涉案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方案3.1-6.3明确被毁坏林地造林设计标准,造林时间要求在2026年3月进行,确保造林成活率。据项目概算营造林费用共计11.2573万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张祥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张祥已于2025年12月26日在《安徽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张祥于2026年3月31日前按照《滁州市皇甫山国有林场长冲营林区2林班12小班涉案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3.1-6.3的要求完成补种修复;如上述期限内未修复,被告张祥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营造林费用11.2573万元。
本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方式:刑事审判庭 0550-3061069 地址:滁州市琅琊区黄山南路5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