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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速看!滁州一小区物业公司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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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6-1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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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5-11-1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提供劳务者在劳作中受伤,要求雇主赔偿,雇主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合适?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提供劳务者意外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杜某某受雇于被告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内从事保安工作。2023年8月,在为某物业公司悬挂条幅时,杜某某不慎从两米多高的梯子上摔落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杜某某经治疗出院后将某物业公司起诉至全椒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某物业公司因提供劳务受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杜某某申请,全椒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等进行鉴定,最终认定杜某某损失共计12.4万余元。
    全椒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杜某某受雇于某物业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杜某某因劳务受到损害,某物业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培训或尽到监督义务,应对杜某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杜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具有安全防护意识,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全椒法院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对杜某某损害承担60%赔偿责任,鉴于某物业公司已经垫付医药费、护理费等8千余元,应再赔偿杜某某7万余元,其余损失由杜某某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双方握手言和,某物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本案中,杜某某与某物业公司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作为企业在雇佣人员从事劳务时,不仅要依法规范用工,还要落实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意外发生。而务工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应增强安全意识,规范操作,避免发生意外。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均应理性沟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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