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司法部微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及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部署要求,司法部日前在全国部署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推出压缩办证期限、拓展“一证一次办”、推进“一事一站办”等7项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措施。活动将从现在起持续至今年年底。据了解,这7项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措施包括:缩短办证期限。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事务),将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分别缩短至5个工作日或者10个工作日以内,大幅缩短群众办证时间。持续精减证明材料。对于基本条件具备、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材料的公证申请,探索实行“容缺受理”,只要当事人补齐材料并符合出证条件就出具公证书。拓展“一证一次办”。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只要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跑一次就可办好公证。在服务保障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推行“一证一次办”,有效节约群众办事成本。推进“一事一站办”。鼓励公证机构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关联性强、办理时间相近的多个事项集中办理,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公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联办,推广“公证+领事认证”联办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指导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绿色通道”“上门办证”等服务,鼓励开展错峰延时服务、预约全时服务和加急即时服务,深入企业设立公证联系点或办证服务点,提供法律咨询、涉企纠纷调解、涉企公证事项办理等综合服务。强化数字赋能。逐步推进省级区域内统一公证业务办证系统建设,健全完善公证书在线核验机制,完善与其他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推广远程视频公证应用,新增一批公证机构与我驻外使领馆合作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机构合并、设置办证点、视频公证等方式提升县域公证机构服务能力,有序推进公证事项“跨省通办”,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探索更多公证事项一体化办理,切实提升公证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司法部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要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标准,优化公证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和办证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办证耗时长、多次跑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关于压缩公证办理期限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研究提出了《公证办理提速清单(2024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清单”)。
一、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事务),各地按照本清单要求,将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分别缩短至五个工作日或者十个工作日以内。
二、各地可以采取创新申请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等措施,进一步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期限,鼓励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尽可能实现“当日出证”“当场出证”。支持公证机构通过告知单、公示上墙等形式对外公示办证期限。
三、各地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提高服务意识和办证质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反馈办证进度,严禁拖延受理、超期办证、久拖不办。
四、各地要加强总结宣传,及时发掘公证服务减证便民提速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讲好公证故事,塑造公证为民良好行业形象。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 2024年2月23日
公证办理提速清单 (2024年版)
一、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证书) (一)委托 1.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2.农村房屋所有权委托 3.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4.其他不动产物权委托 5.动产物权委托 6.债权委托 7.股权委托 8.著作权委托 9.专利权委托 10.商标权委托 11.原产地地理标志委托 12.虚拟财产委托 13.其他无形财产委托 14.人格权委托 15.身份权委托 16.一般事务性委托 (二)声明 17.放弃继承权声明 18.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9.商标转让声明 (三)遗嘱 20.处分财产的遗嘱 21.处理事务的遗嘱 22.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四)保证 23.保证书 24.保函 (五)出生 25.出生 (六)生存 26.生存 (七)死亡 27.正常死亡 28.非正常死亡 29.宣告死亡 (八)身份 30.国籍 31.法定监护 32.因死亡户籍注销 33.因迁移户籍注销 34.未做过户籍登记 (九)曾用名 35.曾用名 36.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十)住所地(居住地) 37.住所地(居住地) (十一)学历 38.学历 (十二)学位 39.学位 (十三)经历 40.自然人经历 41.法人经历 42.非法人组织经历 (十四)职务(职称) 43.职务 44.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资格 45.法人资格 46.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 47.非法人组织资格 48.职业资格 (十六)无(有)犯罪记录 49.无犯罪记录 50.有犯罪记录 (十七)收入状况 51.收入状况 (十八)纳税状况 52.纳税状况 (十九)指纹(印鉴) 53.指纹 54.印鉴式样 55.签名式样 (二十)证书(执照) 56.证书(执照) (二十一)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57.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二十二)文本相符 58.文本相符 (二十三)合同(协议) 59.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60.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61.离婚协议 62.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63.收养协议 64.解除收养协议 65.抚养协议 66.变更抚养权协议 67.扶养协议 68.赡养协议 69.寄养协议 70.遗赠扶养协议 71.劳动合同 72.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73.工伤赔偿(补偿)协议 74.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75.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二十四)公证保管 76.遗嘱保管 77.文书保管 78.作品保管 79.遗产保管 80.电子数据保管 81.物品保管
二、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证书) (一)赠与(单方) 1.赠与(单方) (二)受赠 2.受赠 (三)公司章程 3.公司章程 (四)婚姻状况 4.未婚 5.离婚未再婚 6.丧偶未再婚 7.已婚(初婚) 8.已婚(再婚) (五)亲属关系 9.亲属关系(用于继承的除外) (六)财产权 10.股权 11.著作权 12.专利权 13.商标权 14.存款 15.不动产物权 16.动产物权 17.债权 18.虚拟财产权利 (七)票据拒绝 19.票据拒绝 (八)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20.不可抗力 21.意外事件 (九)查无档案记载 22.查无档案记载 (十)保全证据 23.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24.保全物证 25.保全书证 26.保全视听资料、软件 27.保全送达行为 28.保全购物过程 29.保全现状 30.保全网页 31.保全电子邮件 32.保全即时通讯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 33.保全服务器数据 (十一)合同(协议) 3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35.房屋买卖合同 36.建设工程合同 37.著作权转让合同 38.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39.商标权转让合同 4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1.专利权转让合同 4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3.商业秘密合同 44.技术开发合同 45.技术转让合同 46.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47.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48.移民安置协议 49.污染防治协议 50.合作协议 51.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 52.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 53.其他组织成员决议(决定) (十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54.借款合同 55.借用合同 56.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57.抵押贷款合同 58.担保合同、保函 59.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 60.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1.调解协议 62.和解协议 63.融资合同 64.债务重组合同 (十三)公证登记 65.挖掘机抵押登记 66.起重机抵押登记 67.矿山机械抵押登记 68.码头岸线抵押登记 69.收费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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