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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曝光!判了!安徽一游乐场,赔偿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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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合肥

老人在游乐场带孩子玩耍时

不慎从网红桥上坠落受伤

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最近,颍上一法院判了!


安徽某游乐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游艺娱乐活动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颍上县迪沟镇生态园经营一家游乐场。2023年4月份的一天,刘某带领其孙子到该游乐场游玩。当游玩到网红桥时,小孙子先进网红桥内玩,刘某在桥头看。由于网红桥的摇晃,刘某的孙子被晃倒,在桥上哭泣。刘某见状忙上桥去扶孙子,却被晃到摔至桥下充气垫上。由于桥下充气垫破损,充气垫没有气,导致刘某摔下受伤。


受伤后,刘某被送到镇医院治疗后转到颍上县医院治疗。康复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项目为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就赔偿事宜,刘某和游乐场方面多次协商无果,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带孙子到游乐场游玩坠落,因桥下气垫缺气未能起到保护作用,安徽某游乐有限公司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在发现孙子跌倒后,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急忙上桥,以至于造成自身损害,刘某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安徽某游乐有限公司对刘某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刘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安徽某游乐有限公司应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95056.42元。因后续治疗尚未发生,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该案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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