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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曝光!定了缓缴!时间延长3个月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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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本帖最后由 此乃民意 于 2022-10-17 11:07 编辑



01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有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02
安徽省关于缓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对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监督电话:12315;对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监督电话:0551-63356924。
特此公告。


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2022年9月30日
来源:安徽税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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