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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开展“大清理” 助力“亭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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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6-1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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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9-30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的指示,受王跃副主任的委托,今天,我们把大家请来,主要向大家通报“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的主要情况。


    一、清理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的背景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期间,明确提出“在构建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大作为,在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上取得新的更大进展”的要求,并在主持召开的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时,特别强调“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改善营商环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10月,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打造“亭满意”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动员大会,要求全市上下对标省外先进、省内一流,打造“亭满意”营商环境服务品牌,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滁州提供坚强保障。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紧跟市委部署,主动作为,决定紧扣优化营商环境主线,打好组合拳,在今年组织五级人大代表开展“代表评营商,助力‘亭满意’”系列活动。其中,将对标长三角先进地区政策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人大及市政府、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近五年来出台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作为活动的重点。


    二、清理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此次清理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等单位具体负责。


    (一)制定方案、强化领导。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对标开展规范性文件再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由市“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负责同志和各县(市、区)人大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推动和保障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原则、划出重点。为确保清理工作有的放矢、靶向精准,我们在工作中明确了五项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相抵触;三是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四是坚持依法有序清理,做到“存、废、改”有依据;五是坚持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在原则确立的基础上,我们还明确了此次清理工作“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是否与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发展战略相协调”等15项重点内容。


    (三)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清理工作坚持“分工负责、协同推进”,通过向“一府一委两院”部署清理任务、审核等方式,做到摸清底数。各相关单位对照民法典要求、对照长三角先进地区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四)督查协调、务求实效。一是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市人大此次清理工作与近阶段上级单位下达的对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任务部分重合,我们积极与上级单位保持沟通,对清理过程中产生的难点及时请示汇报。二是通过督促推进、召开会议、电话催办和现场督办等形式,压实各单位责任,加快进度,全面清理,杜绝漏报漏清的情况。


    三、清理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的结果

    本次清理全市五年来出台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共1212件,清理提出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184件。
    通过清理工作,一是营造了良好氛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主动作为。通过此次清理,对照民法典,研究长三角先进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照我市的重点问题和弱项,解放思想,大胆借鉴,对标对表,对那些不符合滁州经济社会现实和未来发展要求的政策措施予以废止或修改,建立新的政策体系,优化“亭满意”营商环境。二是收集了资料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还决定制定《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方性立法,该条例的制定充分利用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清理工作征集了很多意见,借鉴了长三角先进地区经验和做法,推动了立法工作。该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现已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一审通过,依据审议意见正在组织调研论证,计划在今年10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二审通过后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对“存、改、废”有争议的文件,组织专业人员和有关法律专家,再集中进行一次审查。


    二是及时将清理结果向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和市委报告,将此次清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督促推动整改到位。


    三是对此次清理中修改、废止的相关文件,经审批同意后,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以达到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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