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及《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落实到位,确保城市建成区禁放、禁售烟花爆竹。2021年春节前后,我县各部门提前部署,周密防控,安排社区干部、城管、公安、志愿者共计200余人,按照网格化分工,严看死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违规燃放及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此次共曝光52人,其中6人因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被处以行政拘留,其余46人因违规燃放被处以罚款。
下面再给大家来回顾一下 来安的相关限放与禁放知识
来安县禁放区域
新安镇
全部区域(包括下辖各村)
汊河镇
天河-滁河-来河-相官路(规划名)-中山大道 所合围区域
其他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限放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即新安镇、汊河镇外的其他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是限时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要记住在以上禁放区域 任何时间都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还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另外,禁放区域外的烟花爆竹经营者 不得向禁放区域内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
那么,要是做出了以上行为 会怎么样?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禁放区域内鸣放电子烟花爆竹或者类似产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3.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当然,如果你遇到有人 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你可以这样做
1.对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公民可拨打110进行举报,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可拨打县应急管理局0550-5634700进行举报。对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第一举报人,每起案件奖励300元。
2.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起案件奖励第一举报人500元。
3.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等的经营者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是落实中央环保督导要求、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生活环境的利民之举。望被处理人员认识错误,吸取教训,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再在个人档案上增添不光彩的一笔。
来源:来安县限放办、来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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