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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特辑 | 与小区业主切身利益相关的法文条款,一起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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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8-28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辑

    业主?物管?小区?
    当下最热话题
    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链接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来源:滁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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