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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滁州公积金提取有新规!今起施行,提取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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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8-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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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8-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本帖最后由 房产编辑 于 2019-8-1 15:22 编辑

    提取范围一、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
    4、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缴存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9、出境定居的;
    10、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上述1至6情形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前,除上述2、5、6情形外,不得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购买同一套住房的除外)。

    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微信图片_20190801150649.png


    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翻建住房许可证明、支付翻建费用发票。

    5、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微信图片_20190801150654.png


    12、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或公证书等。

    三、再次申请同一自住住房同类型提取业务时,可不再提供与首次提取资料内容一致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证明等。

    微信图片_20190801150657.jpg

    微信图片_20190801150700.png


    四、准予提取的,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其中:通过约定提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资金支付到还贷账户或直接冲还贷。

    微信图片_2019080115070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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