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重新核准古玩城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滁城投发〔2019〕9号)收悉。
鉴于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湖四期”(古玩城)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滁发改收费〔2016〕215号)执行期已满,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原安徽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规定,经测算并研究,现将“古玩城”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临时停放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免收停车费。
(二)机动车停放2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含2小时)4元/辆·次;停放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辆·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连续停放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限额为12元/辆·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三)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按上述收费标准优惠1元/辆·次。
(四)机动车长期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二、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军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停车场进出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及免费停放车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2019年7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请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19年7月24日
滁州市城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重新核准花博园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 鉴于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滁州花博园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滁发改收费〔2018〕176号)执行期已满,且花博园项目主体已变更,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精神,经测算并研究,现将滁州花博园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临时停放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免收停车费。
(二)机动车停放2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含2小时):小型车3元/辆·次,中型车5元/辆·次,大型车10元/辆·次;
停放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含4小时):小型车5元/辆·次,中型车10元/辆·次,大型车15元/辆·次;
停放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小型车8元/辆·次,中型车15元/辆·次,大型车20元/辆·次;
停放8小时以上—24小时(含24小时):小型车10元/辆·次,中型车20元/辆·次,大型车25元/辆·次。
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三)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按上述收费标准优惠1元/辆·次。
(四)停放车型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型为准。
(五)机动车长期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二、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军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停车场进出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及免费停放车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2019年7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请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19年7月24日
关于“天下滁房”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滁州市城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重新核准 “天下滁房”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滁城投发〔2019〕10号)收悉。
鉴于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下滁房”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滁发改收费〔2016〕214号)执行期已满,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原安徽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规定,经测算并研究,现将“天下滁房”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临时停放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免收停车费。
(二)机动车停放2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含2小时)3元/辆·次;停放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辆·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连续停放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限额为12元/辆·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三)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按上述收费标准优惠1元/辆·次。
(四)机动车长期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二、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军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停车场进出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及免费停放车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2019年7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请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19年7月24日 来源: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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