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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资格已不具备,现予公告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计分已满12分;未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未接受考试。现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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