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了津公积金委〔2018〕8号文件——《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该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废止。
在此文件出台之前,天津不存在关于外地缴存公积金人员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政策。也就是说,满足天津购房资格的人员,如果是在异地缴存公积金,是不可以在天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据滁州市人民政府最新回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工作的通知》(滁金管【2018】19号)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须为购房人本人及配偶。 您购房既不在缴存地也不在户籍地,所以您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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