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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滁州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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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12-2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我市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滁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近日出台。《方案》提出了自201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要求。

       记者了解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方案》明确了四种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省级、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据悉,《方案》对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及赔偿义务人等均作出了具体明确,同时开展赔偿磋商,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断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以及严格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方案》指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专家咨询、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同时,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市环保局相关人士表示,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不但为随意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戴上了“紧箍咒”,而且对我市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以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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