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湖四期游泳池”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滁发改收费〔2018〕226号 滁州体育馆: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南湖四期游泳池”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安徽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南湖四期游泳池”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临时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机动车停放30分钟以上,小型汽车5元/辆.次,新能源小型汽车3元/辆.次,摩托车2元/辆.次。长期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单位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二、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煤气、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军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单位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四、停车服务收费应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同时,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进出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及免费停放车辆、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自2018年6月 11 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核批。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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