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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明光市民骑车因路况缺陷摔亡,法院判公路局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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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安徽省明光市一市民骑车经过该市某段路面时,因路面有一凹槽,致其摔倒后头部遭受重伤,经抢救无效身亡。其子女要求公路局予以赔偿,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明光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各项损失278268.4元,同时判决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8月23日晚上九时许,安徽省明光市市民张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G104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969KM+720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损坏,张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0月15日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2017年8月23日21时33分左右,到达G104国道969KM+720M处事发地点。事故现场张某尸体东南方向路面有一道凹型沟槽,长度约3900CM、宽度约10CM、深度约4CM。凹型沟槽距G104线道路东边缘350CM,该车道为通行状态。张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身未发现有碰撞痕迹,右侧车身与右把手上的擦刮痕迹系摩托车右侧倒地刮擦形成的。张某死亡原因经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认定为颅脑开放性损伤致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时的路段存在沟槽,有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勘验的现场照片、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证实,事实清楚;且该凹型沟槽距G104线道路东边缘350CM,该车道为通行状态,依据事实分析,可以排除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其他过往车辆相撞或相碰的可能性,沟槽的存在与本次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作为涉案路段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对张某车损人亡的事实,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晚无证且未配戴头盔驾驶已经逾期没有检验的摩托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40%责任,原告承担60%责任。经核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8268.4元。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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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2-28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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