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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为“老赖”蓝德集团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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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6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为“老赖”保驾护航
2009年10月28日,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德公司)与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滁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仪表生产大楼工程发包给滁州公司施工,该工程竣工后蓝德公司拒绝向滁州公司支付工程款,因索要数年无果,滁州公司于2015年向天长市人民法院(下称天长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14日天长法院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蓝德公司向滁州公司支付工程款353924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滁州公司与蓝德公司均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6)皖11民终字12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蓝德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滁州公司于2016年8月份向天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天长法院要么以蓝德公司系全省百强民营企业,不予强制执行,要么以蓝德公司是当地有影响企业需要报当地政府批准,一拖再拖,一年多来蓝德公司资金帐户资金进出频繁,然而,天长法院坚决不予执行。无奈,滁州公司请求公布蓝德公司为失信企业又遭天长法院拒绝。
蓝德公司名为全省百强民营企业,却对滁州公司300多万元工程款及利息一拖再拖。该款是滁州公司的救命钱,目前已拖了四年多,由于蓝德公司违约,导致滁州公司增加500多万元财务支出。
去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上下同心、义无反顾、攻坚克难,解决执行难,确保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43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下一致意见:决定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采取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蓝德公司在当地乃至全省均享有盛名,当地更应引导其做诚信的楷模,而不应让其名气成为其逃避债务的“避风港”。然而天长法院助纣为虐,目无法纪,视最高院规定为儿戏,坚决为“老赖”企业保驾护航。
跪请上级领导责令天长法院一视同仁,给企业一个公道!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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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7-12-18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法院判决不执行?不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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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12-18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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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琅琊山散人 发表于 2017-12-18 19:11
    法院判决不执行?不会吧

    综上,蓝德集团公司已实际向市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总额(包括保证金200万元)为46222787元。而市建安公司所施工的涉案工程总价款经审计为47762029.9元,加上市建安公司交纳的200万元保证金,则蓝德集团公司尚欠市建安公司工程款3539242.9元(47762029.9元+200万元-46222787元)。现原审确定蓝德集团公司尚欠市建安公司工程款为3539240元,市建安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放弃,故本院对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仍确定为3539240元。蓝德集团公司称其已超付工程款,市建安公司应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30407.10元的上诉请求,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焦点二。由于市建安公司对蓝德集团公司其他付款数额和时间均无异议,原审据此确定蓝德集团公司每期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由于市建安公司(××)与蓝德集团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按应付款的0.1%每日承担违约金,但双方又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一份《仪表公司4-7区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如蓝德集团公司逾期付款,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双方又以协议的方式变更了蓝德集团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原约定按应付款的0.1%每日承担违约金变更为依国家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变更的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不明确具体,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市建安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诉请求,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蓝德集团公司称其不存在逾期付款,且系市建安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其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市建安公司与蓝德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430元,由上诉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7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忠良代理审判员  王敏代理审判员  郭东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琰玲

    以上是终身最后判决,这马上都2018年了,都没有结果,而且天长法院不强制执行,很少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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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7-12-2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哈哈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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