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聚焦滁州 于 2017-12-15 12:23 编辑
12月15日上午,市人大法工委召开《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健、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学锋、市文广新局副局长郭俊杰、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李勇林分别在会上发言,据了解,《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更有效保护、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进一步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文化财富。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882项,其中国家级2项,省级17项,市级49项,县级184项。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受现代生活方式和外来文化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较大冲击,一些传统民俗正在消失,一批传统技艺频临失传,一些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立法保护刻不容缓。
《条例》具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化传承、设立“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月”的主要特色。目前,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多局限于传承体系内部技艺的延续,易陷入后继无人的困境。为克服这一弊端,《条例》在注重培养代表性传承人的基础上,还注重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后续力量的培养,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研究机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设立传承班,开展联合办学,培养传承人。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采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资助学生学习传统技艺。针对我市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遍面临后继无人的境况,《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扶持和培养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结合本市民俗和民间节庆特点,《条例》确定设立“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具体时间为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九至二月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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