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过程 本人于2015年10月26日进入滁州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由陈某以公司副总的身份介绍进去的。当初介绍我工作内容的时候,就说主要负责车队的车辆档案整理工作。进入公司以后才知道不仅是车辆档案工作,还要负责办公室文件处理、统计、交通治超罚款、路面处理等工作。平时车队的日常消费支出由陈某向公司支取,车队的所有消费均是公司支付。工资发放也是由陈某从公司支取发放的。公司资金一直紧张,拖欠工资是公司的一种常态化行为,从来没有足额发放过。作为车队的管理,为了稳定驾驶员情绪,工资一直都是紧着驾驶员先发的,本人的工资也就一直拖欠下来。只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发点过节费或者礼品啥的。不仅如此,由于工作需要,本人在公司日常工作中还为公司垫付了28000元。2017年1月底,陈某不在公司干了,而我还在公司继续做事,直到2017年4月2日离职。离职后,我数次找公司领导要工资,公司均不予理睬,推脱说陈某承包车队的,说我和陈某形成雇佣关系。而陈某并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承包合同,陈某本人也一直否认签过合同,所以我也没有办法找陈某兑现工资。万般无奈下,我到全椒县劳动仲裁院和全椒县法院提出仲裁和起诉,公司伪造一份与第三方的承包合同,仲裁院和法院均采信了伪证,判我败诉。我在全椒县法院提出陈某没有道路运输经营权,不论陈某有没有承包合同,我都和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但是法院却以公司承包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强行把一份伪造的承包合同加到陈某身上,判决我和陈某形成雇佣关系。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有承包行为的情况下,就认定了陈某的承包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行为。在两个与公司具有利益关系的证人胡言乱语下,强行认定了所谓证据链的完整性,毫无公平公正可言。我非常不理解,车队的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属于公司的,车辆的实际出资人是公司,本人工资实际由公司发放,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服从公司劳动安排,凭什么说我和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按照全椒法院的意思,任何人都可以承包,任何人只和承包人形成雇佣关系,那么还要劳动法干嘛?不管承包合法不合法,劳动者都和承包人形成雇佣关系?安徽省明光市人命法院(2016)皖1182民初601号的劳动案件,他们车队都有了租赁承包协议了,还是判定劳动者和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而全椒法院在承包证据不足以认定的情况下仍然认定陈久忠和公司具有承包行为,进而推断我和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神一样的逻辑,神一样的判断,不得不令人遐想其中的奥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