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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开饭店的注意啦!滁州一女子餐馆吃饭时不慎摔伤 餐馆承担四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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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亲朋好友小聚,都喜欢到餐馆“撮一顿”。滁城的汤女士来到金鹏99城市广场内的一家餐馆吃饭,在下台阶时不慎摔倒受伤。那么,谁该为“这一摔”负责呢?近日,南谯区法院以餐馆台阶未设实用防护装置,承担四成责任,依法判决该餐馆赔偿汤女士各项损失1.6万余元。

餐馆吃饭 女士跌落台阶受伤

2016年11月,汤女士和家人朋友一起,到城南金鹏99广场内的一家餐馆就餐。在用餐过程中,汤女士起身离开座位,在台阶处不慎摔倒受伤。

汤女士倒地后,餐馆工作人员赶紧将其送医诊治。经诊断,汤女士伤情为左足第五趾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5213.48元。在汤女士住院治疗期间,该餐馆没有支付治疗费,这让汤女士很气愤。汤女士找到消保部门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汤女士起诉至南谯区人民法院,要求餐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餐馆承担四成责任

庭审中,汤女士认为,餐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为其伤情担责。餐馆经营者辩称,餐厅台阶四周地面已经贴有醒目的“小心台阶”提示,而且服务员在引客时还有语言提示,餐厅内照明条件敞亮,且取得了工商部门合法经营手续,汤女士台阶处摔倒受伤,应是其个人责任,和餐厅无关。

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被告处消费摔倒受伤,其有权要求相关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汤女士受伤主因是自己疏于防护,因此要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在台阶处未设实用防护装置,要承担次要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在原告损失的4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汤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6万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有安保义务

“经营者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法官介绍,责任大小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法官介绍,为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负有对经营范围内他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本案中,餐馆虽然在台阶处张贴了“小心台阶”的警示标示,但台阶处没有设置诸如拦挡绳等实用材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汤女士承担主责也不冤,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餐厅消费时应当尽快熟知周围环境,切实注意诸如防滑、防绊等自身安全,而汤女士因疏于注意,对自己的跌落台阶摔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安全。作为经营者,要采取必要手段,完善安全漏洞,保障顾客安全。(滁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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